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建立國有企業改革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
發布時間:
2021-08-13
關于建立國有企業改革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計劃單列市國資委,各中央企業: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中央政法委、中央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關于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的意見》(中辦發〔2009〕46號)精神,為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矛盾,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結合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實際情況,現就建立國有企業改革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建立國有企業改革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重要意義
國有企業改革是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近年來,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著眼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推進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大膽探索,勇于實踐,國有企業改革取得了重大進展。與此同時,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國有企業改革所處的內外部環境更加復雜,各種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矛盾和不穩定風險仍然存在。
建立國有企業改革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是推動科學發展、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的現實需要,是堅持改革方向、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前提和保證,是落實改革政策、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制度保障。要充分認識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對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的重要性,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產權轉讓、關閉破產、廠辦大集體改革、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等重大改革事項執行過程中的必要環節,科學識別、評價、應對和控制國有企業改革中的社會穩定風險,確保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推進改革。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改革方向。
堅持國有企業改革的正確方向,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著力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著力于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二)堅持以人為本。
企業改革要著眼于企業的發展和職工的根本利益,處理好職工的眼前利益,保障職工各項民主權利;要爭取職工支持改革、參與改革,讓職工享受改革的成果。
(三)堅持源頭治理。
注重改革政策的前瞻性和改革措施的協調性,建立重大改革事項決策的形成機制和科學公正公平的決策程序;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把風險降到最低程度,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不穩定事件的發生。
(四)堅持統籌兼顧。
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把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與職工和社會的可承受程度結合起來;兼顧企業與所在地區、行業的穩定風險情況;注重企業改革政策的統籌協調,相互銜接。
三、明確責任主體,識別風險來源
(一)風險評估責任主體。
實施國有企業改革,產權持有人是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責任主體。在企業改制重組、產權轉讓、關閉破產、廠辦大集體改革、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等重大改革事項實施過程中,有關責任主體要對社會穩定風險進行評估,與企業所在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密切協作,共同應對風險。對于社會穩定風險較大的事項,要積極化解,待風險可控后方可實施改革。
(二)風險評估的范圍。
本意見所稱國有企業改革風險評估范圍,主要是指對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產權轉讓、關閉破產、廠辦大集體改革、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等有關行為的風險評估。改革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存在社會穩定風險,在實施前要對其內外部環境、利益相關方、改革方案、職工安置方案等重點環節和重要因素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1.企業外部環境。包括宏觀經濟和政策環境、社會輿論環境、企業所處行業、所在地區人民群眾對改革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2.企業內部環境。包括企業經營情況、管理水平;職工觀念以及對改革的接受程度,對改革緊迫性和必要性的認識;職工對引入戰略投資者,特別是民營企業的認同程度;職工對改革未來的預期等因素。
3.企業管理層。包括企業管理層行為的合規性、對改革的支持程度等。
4.改制重組、產權轉讓、關閉破產方案,廠辦大集體改革方案和決策實施程序的合規性和合理性。
5.職工切身利益。職工分流安置、勞動關系調整、經濟補償金支付、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和償還拖欠職工債務、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相關待遇落實等。
6.職工民主權利。包括維護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企業改制、產權轉讓等重大問題聽取工會和職工意見,以及職工安置方案由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的情況。
7.債權人合法權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需告知債權人或征得債權人同意的,企業在采取有關改革措施前,應當告知債權人或征得債權人同意。
8.戰略投資者或產權受讓方。包括其自身實力、對企業發展的戰略規劃、職工接受程度等。
9.其他可能存在穩定風險的事項。
(三)風險評估的內容。
1.合法性評估: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是否符合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有關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規定。
2.合理性評估:是否符合企業未來發展需要和職工的長期利益;是否兼顧不同群體的利益訴求;是否符合社會、企業和職工的承受能力;是否可能引起不同利益群體的攀比。
3.可行性評估:是否經過可行性論證;改革和發展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成本是否在可承受的范圍內;領導班子和各級負責人是否得力;職工群眾是否接受和支持;實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和連續性。
4.可控性評估:是否存在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隱患;是否存在連帶風險和隱患;是否有相應的風險監控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四、實施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等級
(一)制訂評估方案,成立評估小組。
責任主體要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實施重大改革事項的必要環節,在實施前制訂科學、規范、詳細、可操作的風險評估方案,吸收企業、企業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和專家參與,成立評估小組,負責具體評估工作的實施。
(二)掌握有關情況,識別風險來源。
責任主體要全面掌握評估事項的基本情況,并通過專家咨詢、抽樣調查、實地調研等形式廣泛征求職工群眾、維穩、信訪等有關部門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因地因企制宜、分類指導,找出可能引發不穩定的風險點。
(三)進行分析評估,形成評估報告。
責任主體要組織對風險來源進行認真分析預測。可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式,建立設定參考指標體系,對評估事項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進行全面分析研究;對于改革實施過程中可能引發的矛盾沖突的概率、負面影響程度和可能涉及的人員數量、范圍和反應作出評估預測,形成評估報告,確定風險等級,提出對策建議,并制定相應的防范、化解和應急預案。
(四)確定風險等級。
事項風險可分為四個參考等級:
A級事項:當前風險總體可控,實施過程中潛在風險較低,不存在明顯的個別矛盾。
B級事項:當前風險總體可控,實施過程中存在一定潛在風險,存在明顯的個別矛盾。
C級事項:當前存在明確的社會穩定風險,如實施可能引發一般不穩定問題。
D級事項:當前存在較大的社會穩定風險,如實施可能引發較大不穩定問題。
五、進行科學決策,制定應對方案
責任主體根據風險評估報告進行決策前,應履行批準程序,聽取企業所在地政府的意見,并協同有關部門制訂風險應對預案,建立事前評估應對、事中跟蹤監控、事后監督總結的全流程工作機制。
對當前風險可控,實施過程中潛在風險較低的A級事項可付諸實施。對當前風險可控,實施過程中存在一定潛在風險的B級事項,可付諸實施并在實施過程中密切關注并盡量化解潛在風險,做好預案。對當前存在一定社會穩定風險,如實施可能引發一般不穩定問題的C級事項,要認真落實解決矛盾、消除風險的具體措施,待不穩定風險消除后方可實施。對風險較大,短期內無法消除的D級事項,應暫緩實施,并考慮修改實施方案。
六、加強組織領導,維護社會穩定
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要高度重視國有企業改革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切實加強領導,肩負起促進發展、維護穩定的責任。要結合地區和企業實際,研究制訂國有企業改革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具體措施和方案,并認真嚴格落實。對未按照有關程序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或未根據風險評估報告相應落實防范和化解措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職工合法權益受損,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有關責任主體要承擔相應責任。
文章來源:改革局